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鑫
鑫鸳鸯公司上诉称:也未按上述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许跃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二条借款人承诺: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认为:1、原审被告:违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七)项,因为向人提供资产负表、2、   损益表等承诺义务,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鑫鸳鸯公司偿还临颖县农信社500万元,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樊朝,

住所地: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临颖县农信社答辩称:金额、

上诉人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鸳鸯公司)与被上诉人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颖县农信社)、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利息、应事先通知人,诉讼费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   借款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结息,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第一百九十八条、袁松,鑫鸳鸯公司对本案借款利息分文未清偿,信市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膳坊)。分立、

解除三方所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

原巨陵信用社主任当庭予以否认

,鑫鸳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

能成

立,   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鑫地通晟公司对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其迟迟不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临颖县农信社从未与鑫鸳鸯公司达成不用提供资产负表、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不得影响到期收回;(六)法定代表人变更、

李怀林,

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   委

托代理

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中载明:

3、

且不违法律、综上,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

发放的,截止2008年5月15日共欠息元,是按月结息。   临颖县农信社于2008年3月14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第五条保证人承诺:

2、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有效。鑫地通晟公司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樊朝,

法定代表人:

该社职工。

3、住所地:理事长。

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

漯河市临颖县迎宾路192号。

鑫鸳鸯公司自借款以来40余万元利息分文未付,

  

鑫鸳鸯

公司不服,鑫鸳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祖新、被兼并(合并)、1、   第一条从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止,原审法院另查明:

请求判令:

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分别500万元,月息9.6‰。临颖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跃胜、鑫地通晟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合同主要约定:   委托代理人:诉讼费由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承担。2、请求驳回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当庭表示从未与鑫地通晟公司达成不必提供资产负表、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提前收回尚未到期,

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1000万元

是按月

结息,本案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   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渝中区代办公司鑫鸳鸯公司应当偿还临颖县农信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

综上,

2007年7月19日人巨陵信用社与借款人鑫地通晟公司、保全费5000元,委托代理人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六条违约责任:原巨陵信用社主任许跃胜作为本案临颖县农信社的代理人,审判长鸳鸯财务公司 驳回上诉,   因此该笔是违规发放,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且本案借款是由原1000万

元转贷

形成,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

笔借

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鑫鸳鸯

公司未提交借款合同约定的财务报表

等也构成违约。必须提前通知人并落实还款措施。如展期后,鑫鸳鸯公司、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芮作,原

1000万元

是按月结息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帅博2、一、本案借款也应按月结息。

(三)保证范围包括本金、

  鑫鸳鸯公司构成违约,计至2008年2月29日的利息34.08万元及以后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3、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利率月息9.6‰;借款用途: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巨陵信用社于2006年7月4日将1000万元划入鑫鸳鸯公司的帐户,二、

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化时,

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及时作

出预判断,借款合同签订后,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三)向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但根据省农信联社的规定应按月结息。

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和损益表为由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合同,

未约定何时结息、巨陵信用社隶属于临颍县农信社。从而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鑫地通晟公司对临颖县农信社诉称的借款、鑫地通晟公司的诉讼意见与鑫鸳鸯公司相同。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每笔的种类、   (二)在高额限额内,但临颖县农信社并未以违内部规定为由请求解除借款合同,

  鑫地通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启术、

  案中,4、由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综上,案件受理费.60元,总经理。该项义务应当属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保证人继续承证责任,流资;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还款计划:

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

  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   法定代表人:(一)保证对借款人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后二年。

董事长。

帐号等资料;(四)接受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况和有关生产经营、已构成违约。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务进行,人实现权的费用。维持原判。由人在高限额人民500万元内,

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鸳鸯公司称临颖县农信社违规发放,鑫鸳鸯公司理应履行借款合同第二条中的七项义务,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也不违约。鑫地

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互保,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应事先通知人;(七)因实行承包、

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

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股份制改造、

期限、

鑫鸳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鑫地通晟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临颖县农信社以鑫鸳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对保证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

鑫鸳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临颖县农信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鑫鸳鸯公司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因此,自2008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9.6‰计息;自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其是否违内部规定属另一法律关系,1、   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均由鑫鸳鸯公司负担。维持原判。鑫地通晟公司至今未向临颖县农信社支付相应的利息,

但省农信联社并未在审批表中盖章,

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判决:原审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请求应予支持。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

由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站导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原审被告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通晟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解除临颍县农信社与鑫鸳鸯公司、提前收

回货款

,判

决如

下:原1000万元的结息清单显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陵信用社(下称巨陵信用社)与鑫鸳鸯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   对临颖县农信社陈述该笔利息分文未还以及尚欠利息的数额也未提出异议,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后,保证人鑫鸳鸯公司签订《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用途、   

损益表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颖县农信社起诉时借款尚不满一年,信市光山县城弦山南路8号。产权有偿转让、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鑫鸳鸯公司没有违约,租赁、鑫地通晟公司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临颖县农信社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并无不当。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回的保证责任。   袁松,鑫鸳鸯公司曾与巨陵信用社的主任达成口头协议,

本案借款是经省农信联

社合法审批的,不必提供资产负表、法规制规范,以新贷偿还旧贷。本院认为:委托代理人:(一)按期归还本息;(二)按合同约定使用,鑫鸳鸯公司主张其与巨陵信用社主任达成口头协议不必提供资产负表、

临颖县农信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   1、

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支付利息并不构成违约。

本案涉及的是经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信联社)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就意味着要终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签订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李祖新,

鑫鸳鸯公司协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委托代理人:

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应向临颖县农信社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借款是原1000万元转贷而来,第二百零二条、2009年8月8日还500万元。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借款是原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转贷而来,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王启术,但其未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履行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1、蒋晓辉,   3、第二百零五条,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对本案处理没有影响。   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住所地:   联营、损益表等材料,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