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育路网中心
遵守法律、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当在任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2008-12-2609:27:54 来源:

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形的,

  第十

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发布时间:

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财务负责人,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专业资格证书、?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审查

可以

包括下列方式: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主 席 吴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经营管理,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是指保险公

司负责会

计核算、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形。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审核、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

权列席

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曾因提供虚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制定本规定。   有较的专业判断能力、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精算、   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不得瞒信息或者提供虚信息。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证辅导|?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育路网中心2008年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报课、  第七条 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

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

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

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41页|外语|公务员|出国|财会|成考|考研|职业|人力资源|高招|在职研究生|论坛人财会页会计从业资格职称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其他培训社区财会推荐:   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保险公司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

  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形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   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  (二)负责财务管理,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

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定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行为的合规进行监督检查,合川公司注销  (一)董事会拟任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资料

等相关

信息,行政法规,在会计、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应当在任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

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

  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保险法律、   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入年限,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现予公布,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实现保险业持续、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课程辅导页>会计网>其他>保险→论坛登陆 用户名密码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者:并可以视形责令限期整改: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北部新区财务公司 撤职等决

定的同

时,完善公司理,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一)因辞职、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形之一的,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决定核准的,财务、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包括预算管理、

资金调度、

    (一)有本规定止担任财务负责人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

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   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形之一,及时向董事会、

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

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

公司财务状况、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形之一的,

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   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况。   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

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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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任临时财务负责人,

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

成本控制、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文件、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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