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预防(公司法领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权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无需对股东、,股东和公司权人造成

利益损害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监事、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变更工作岗位、   损害股东利益的,财务负责人可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形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得遵守公司章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147条

第1款和第3

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般劳动者无需遵守公司章程;第三、2、财务负责人须对公司权人承担责任的形主要与股东的行为有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无论财务负责人在其他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是不是财务工作,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请

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股东会、同其他公司雇员一样都是工者。公司权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和公司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报酬等内容)。(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即使聘任也是无效的;如果任职期间出现该形,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董事、如果聘任时有该形,权利限制与义务1、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法律地位、高管的5种形,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聘任与解聘、是指与股东的以下两种行为有关(这是于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的新规定):因此,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公司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财务负责人被公司董事会解聘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解除由董事会决议,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是公司股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监事、公司应该为财务负责人另行安排工作,贿赂、《公司法》只做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公司章程的规定,副经理、劳动者同意的:监事、则不得聘任,股东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务承担责任。而是公司的雇员,

高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拒不改正的,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也无需对公司务承担责任。   第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安排导致财务负责人不能上班的,一般劳动者只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第二、是指公司与财务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变化了,是指公司的经理、

公司、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既受《劳动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公司对外交易会产生公司权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得遵守公司章程,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上市公司董事会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委派董事、董事会解除财务负责人的职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具体而言,(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管任职期间负有竞业止义务。董事、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权人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上,   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雇员,3、   只要其他公司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业务同类,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不一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股东下列抽逃出资行为与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有关(《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第12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况发生重大变化,

享受原报酬。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存在三

种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一)劳动者或者非因工负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工作报酬的一致意见时,股东大会同意,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四)担任因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解除职务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形的,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密的范围大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违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监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报酬的变更。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一、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密;(八)违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经理,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预防(公司法领域)我的图书馆页馆阅览室学习圈通讯录退出帐号查看信箱系统消息官方通知设置开始对话有11人和你对话,在规定的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二、属于被动缺勤,公司违前款规定选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侵占财产、也受《公司法》调整,5、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但是其与一般的雇员又有着明显的区别: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而公司的一般雇员只需对公司负责,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

其对公司权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立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务到期未清偿。自该公司、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   则应当解聘。第二,用人单位同意的:董事会也可以随时解除其职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或者因罪被剥夺政权利,当解除职务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公司、商业密”该如

处理?止擅自披露公司密: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

  这种区别对财务负责人有何法律风险上的影响呢?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四)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如果没有董事会的解除决议,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一)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使其由于工作原因造成股东和公司权人利益受损,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中与担任财务负责人有直接关系的形是:   责令关闭的公司、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不得

任公司的董事、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即使财务负责人没有任何过错,

比如,

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构成第40条规定的形的,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财务负责人需对公司或公司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第14条)。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如果财务负责人违公

司法、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

  《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意味着,

无需任何理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一般形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司是一个立的人,

该选举、

  竞业止是指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

他人

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三、

高管既得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

高管由董事

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即应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积行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形可以构成公司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形,被判处刑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公司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人和财务公司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公司可以通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形外,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违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当董事会解除其高管职务时,为他人经营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得

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由于财务负责人要受《公司法》规制,竞业止:   财务负责

应熟悉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及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承担(公司章程的重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律、即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诚信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财务负责人可以继续履行原职责,未做具体

判断标准;《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高管的忠实义务。查看忽略历史对话记录通知设置留言交流请选择搜索范围含的文章昵称为的馆友兴趣为的馆友大中小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律风险预防(公司法领域)2014-12-13方太文律师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止

义务的期限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之后两年,不能胜任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了,公司应支付生活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法》规定董事、《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自该公司、且公司须每月支付补偿金。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

过十二

年。限制财务负责人不能擅自。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于诚信义务,

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而无论其是否从事财务工作。如同限制一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其所得的收入都归公司所有。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㈢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此时,监事、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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