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实现保险业持续、完善公司理,遵守法律、
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形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应当在任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况。曾因提供虚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
正在起草系统促进就业政策 ·北京车船税明年起由保险代收限行违规车主也享受 ·胡锦涛会见日本前相福田康夫 ·人大将审议国务院报告应对危机稳物价皆有看点 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新法规字号: 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 第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大中小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全文)中国网china.com.cn 时间: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较的专业判断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形的,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财务、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主 席 吴定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经营管理,精算、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 (一)因辞职、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形之一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财务负责人, 学历证书、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应当在任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
勉尽责, 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形之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健康发展,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确保参保人员保险待遇权益不受影响 ·人保部官员: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 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入年限,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制定本规定。现予公布, 2008-12-24 发表评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 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 决定核准的,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
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
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 保险公司任财务负责人, 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在会计、(一)董事会拟任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
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