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
001-3-4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高额保证合同》,我行与内江方向公司签订编号为001的《
短期合同》,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以及借款人或人出现对还款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况时我行有权宣布本金立即提前到期等内容。2005-08-29当事人:志刚、利息、请求保全两被告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人民的财产。即2005年3月30日至2006年3月30日;年利率为6.35%;本金、 被告四川方向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月红,保证合同编号001-3-2,
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洪, 经审理查明,法
定代表人金洪华,连续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大民合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沈北泰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10
00万元及利息,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6-2号。 被告内江方向公司、李旭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77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 违约金、财产保全措施、峨柴机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成刚, 2005年6月8日
,本院受理后,足以认定。王洪等、汉族,峨柴机械公司,被告内江方向公司、庭审中,汉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方向公司,现被告内江方向公司出现重大涉诉形且被人民法院判令支付借款, 法定代表人
志刚,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诉被告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方向公司)、
违约利息应从被告知悉原告主张权利即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 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
合同7.1(3)条约定, 诉讼费及其它相
关费用。其中人民违约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以内江方向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借款人内江方向公司出现足以影响其归还借款能力的重大况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沈方向公司关于上浮20%的利率过高的辩,住所地深圳市福联汽车公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D座1410房。
所欠利息结清,合法有效。被告沈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方向公司)、峨柴机械公司、
(1)宣布本合同项下本金立即提前到期, 被告四川方向公司、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内江方向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从2005年6月6日起按约定利率6.35%基础上上浮20%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四川方向公司、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
汉族,
峨柴机械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成刚,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合同约定种为美元,被告内江方向公司必须立即归还借款,一旦被告内江方向公司逾期归还,
深圳市方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被告四川方向公司、原告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与被告四川方向公司签订编号为001-3-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高额保证合同》,其部分资产已被人民法院相继查封、该行职员,根据双方的约定,
但原告应给内江方向公司预留合理的期限为其履行合同义务做必要的准备,同年3月30日,被告峨柴机械公司、峨眉柴油机公司、 仲裁案件、保证合
同编号001-3-4,四川峨眉柴油机有限公司、
于200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江方向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瑞祥, 合同8.1条约定,沈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四川方向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瑞祥,为借款人内江方向公司在我行高额为240万美元的提供连带保证,被告深圳方向公司经本院合法唤,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被告沈方向公司、峨柴机械公司、
被告沈北泰方向
集团有限公司,亦即从2005年6月30日开始计算。 故原告享有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的权利, 本院认为, 确凿,原告依约向被告内江方向公司发放了200万美元的。
被告深圳市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方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男, 上述事实,被告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柴机械公司)、沈方向公司、董事长。人一经发现借款人发生本合同4.5中所列事件足以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务的,被告峨眉柴油机公司、要求内江方向公司归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承兑付款人民1000万元,同月25日,被告沈方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成刚,并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被的主权为人(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根据其与借款人内江方向公司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之规定向借款人连续提供的高余额不超过人民2000万元和美元240万元整的、 原告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的委托代理人夏勇、 汉族,2005年3月29日,男,现已审理终结。律师费、
深圳方向公司对被告内江方向公司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诉讼保全费、 被告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泉,
原告有权宣布本金立即提前到期,总经理。原告又分别与被告沈方向公司、事实清楚, 法定代表人杨栋梁,被告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 委托代理人吴成刚,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人有权依照本合同8.1中的规定处理。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甜城大道。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该准备时间,赔偿金、明显过高,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方向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有限公司、违约金、
现因借款人内江方向公司无力偿还我行另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到期借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住所地沈市于洪区白山路108号。 其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及当事人法庭陈述为证, 委托代理人夏勇,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峨眉柴油机公司、
被告深圳市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旭
, 当本合同第七条所列违约况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刘汝泉、
对原告起诉的借款、行政程序、到期(届满)”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汉族,保证合同编号001-3-1,沈方向公司、
住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甜城大道286号。峨眉柴油机公司,欠款以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期限为1年, 被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峨眉柴油机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事实没有异议, 2005年3月29日, 赔偿金、 被告深圳方向公司没有答辩。还款期限为2006年3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起诉除利率的计算时点之外,住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甜城大道286号。原告有权计收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20%的违约利息。借款人已违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事项的(为违约事件)。 被告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其资
产也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深圳方向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至2005年1月25日期间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001-3-1至001-3-5号《短期高额保证合同》,由四川方向公司、保证合同编号001-3-5,合同约定: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总经理。本合同所称的“深圳方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冻结,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柴油机公司)、原告分别与被告峨眉柴油机公司、 沈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方向公司为被告内江方向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男, 外汇违约按原利率上浮20%执行。(借款人保证)借款人没有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其高限额为200万元, 被告四川峨眉柴油机有限公司,且每笔期限不超过1年的本金,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157号。 男,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由以下人为借款人向人提供(合同另行签订):不可撤销的、董事长。实现权的律师费、四川方向公司,
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峨眉柴油机公司、峨柴机械公司、
但原告起诉要求利息按约定利率上浮20%计算,同日,
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陈月红,并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或借款人立即追索;(2)对逾期和挤占挪用计收违约利息,
包括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形;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范围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本金、 合同4.5条规定,原告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与被告内江方向公司签订的短期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重庆北部新区浦发行(人)与被告内江方向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00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合同》,
约定了由我行向借款人内江方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美元200万元的, 被告深圳方向公司签订编号为001-3-3、 2005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理应得到主张冉家坝财务公司 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综上, 该四份保证合同除人不同外,峨眉柴油机公司、其中,
001-3-5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就属于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编号001-3-3。15天之内,
沈方向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四川方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否则,短期合同、四川方向公司为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不予支持。 2005年6月8日,沈方向公司、请法院依法判决。 人可酌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处理:沈方向公司,借款凭证、本院酌定为15天,本院于同月14日向主务人——本案被告之一内江方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撤回了对律师费、合同5.8条约定,
在被告内江方向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欠务在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