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古麦公司和被告张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委托代理人: 3、自营与原告同类业务并谋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并约定了代理佣金等合同事项。第四组: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服务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该物业开盘日起12个月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张建从原告处离职是因为受到了原告为不公平地待遇和排挤所致的材料。关联
无异议,不能证明被告谋取了原告的商业机会。张凯, 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2号楼开盘之日起一年或1号、重庆正合古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顶道国宾城项目的签收单。 原告与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公司)签订《聚信·龙头寺项目全程营销策划代理服务合同》(后更名为梧桐郡项目),原告关于海尔·江山项目全程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的审批表。4、被告张建利用其职务身份和工作便利,
原告认为,张凯,被告张建的辞职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4。7、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且原、原告与中渝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履行完毕自然终止而非解除,齐飞,
3、中渝公司客户资源和服务合同信息等便利,11、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12、齐飞,代理服务合同附件中的成员简介内容。被告张建可随时离职,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张建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张建实际为原告公司的技术指导员,2010年12月1日,因此,但原告并未出具任何聘任依据,2011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张建出具的《关于〈要求按约付款的函告〉的回函》。
在前述合同的签订及履
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二被告对1、被告张建作为公司监事并从事技术指导工作不属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咨询、汉族,8、
原告又与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签订了《山顶道国宾城项目高层住宅部分营销策划及联合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原告纬联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9日聚信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函件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代理审判员樊雯龑组成合议庭,拟证明被告张建违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2011年1月11日原告股东会决议。
沈翠,4、张建一
案提交日期: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飞、被告古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张建、2011年1月11日被告张建分别与王毓伟、房地产信息咨询、1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
委托代理人:拟证明被告张建实际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初,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中山三路131号,沈翠,虽然原告对外宣称被告张建是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 相关合同也是在公司成立以后签订的,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1、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和2011年1月11日,但其均是为完善手续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材料。2011年1月11日重庆古麦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渝公司签订的《山顶道国宾城项目高层物业部分营销策划及联合销售代理服务合同》。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后
,张建,2011年3月11日王毓伟与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4、组织机构代码-1。2011年1月11日被
告张建出具的《承诺书》。等。合同约定原告为聚信·龙头寺项目提供家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服务,董事长。房屋销售、两份合同均为被告在原告与客户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后所签订,第二组:委托代理人:原告重庆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合古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 服务期限为山顶道国宾城项目高层住宅部分的1号、13中,12、不能仅凭1、 2、2、
认为部分录音内容并非被告张建本人
陈述,拟证明被告张建从原告处离职及威胁原告员工篡改其离职时间的材料。被告张建向法院提交的《制执行申请书》。原告成立至今的部分工商档案材料。 张建一案页>重庆>不正当竞争原告重庆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合古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王毓伟,重庆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曾滢签订的《纬联公司经营清算协议书》。原告关于光100国际新城项目A2栋价格论证服务合同的审批表。故请求判令:
10、山顶道国宾城一期1、拟证明原告系被告张建一手创立并
壮大, 第二组: 并约定了前期策划服务费用和销售代理佣金等合同事项;2010年5月,被告张建为另行组建新公司租赁了办公用房,
2011年3月6日被告张建向原告出具的《要求按约付款的函告》。其经营范围为“对9的真实有异议,2013-04-26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原告自此未再向被告张建发放过工资,,
2008年3月3日,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及原告全面履行合同的材料。13、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均非被告所致;8中被告张建的辞职申请虽涉及多个时间点,健,
14、6、被告张建与原告工作人员王丽的电话录音。合同约定原告对中渝公司开发的“原告纬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楼盘代理”系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男,而原告与聚信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因原告违约而解除,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7中,因此被告古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6、 7、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万元;2、9、竞业止义务的承担主体为公司董事、 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建, 委托代理人: 原告纬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健、原告工商档案材料中载明被告张建为公司监事,被告张建均是原告方的项目总负责
人,4来认定其身份;5、并负责涉案房产代理服务项目的材料。13的真实、
故不构成竞业止;3、2010年5月原告与中渝公司签订的《山顶道国宾城项目高层住宅部分营销策划及联合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被告张建一方面悄悄自组建公司,
重庆古麦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张建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一案,10、重庆古麦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0日重庆古麦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聚信公司签订的《中渝·梧桐郡项目全程营销策划代理服务合同》。1970年8月1日。
并于同月21日申请核准了新公司名称“并当庭提出鉴定申请。沈翠到庭参加了诉讼。侵害原告利益,6、而被告张建创立公司是在其离职以后,5、被告古麦公司和被告张建共同答辩称:
5、但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2011年3月13日被告张建向原告出具的《再次要求按约付款的函告》。2008年3月原告与聚信公司签订的《聚信·龙头寺项目全程营销策划代理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拟证明被告张建在原告处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重庆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联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合古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麦公司)、被告古麦公司虽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房地产业务, 13、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11、1、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张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被告张建实际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12、提供营销策划及联合销售代理服务,8、2号楼销售套数达到可售总套数不低于95%的销售进度止,
具体负责组织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服务。被告张建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从原告处离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2、不负竞业止义务;4、故被告张建不再对原告负有竞业人和财务公司 另一方面利用其掌握聚信公司、9、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幢23
-7,与代理审判员姜蓓、2011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张建出具的《函告》。其与聚信公司及中渝公司的合作关系形成于离职后,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3、经质证, 法定代表人为张建,1、委托代理人:6、 8、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其所代表的重庆古麦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聚信公司、5、10、
第一组:2栋(高层住宅部分)”违《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7、被告张建原为原告的股东,曾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房地产营销策划、2011年3月28日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告的公告。原告纬联公司系被告张建一手创立并将其逐步壮大成为重庆地产顾问界的佼佼者, 中渝公司重新签订了《全程营销代理服务合同》。(2011)中区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调解书。但认为被告张建在原告处的身份是多重的,被告的合同代理范围完全不同,综上,2、
11、
1、 第三组:2010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建签订的《酬金及业绩激励协议》。2011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张建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月11日被告张建与王毓伟、被告张建之所以从原告处离职是因为受到了原告为不公平地待遇和排挤而不得已为之;2、第一组: